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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渭南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建设创新型渭南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渭政发〔200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渭南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渭南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渭南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建设创新型渭南若干政策规定

  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渭南,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建设创新型陕西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06〕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增加财政科技投入
  
(一)认真落实中、省有关增加科技投入的各项规定,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市、县两级政府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市本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三项费)投入要高于当年财政预算支出1.5%,县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三项费)投入要高于当年财政预算支出1%。
  (二)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到2010年全社会科技投入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3.5%左右。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R&D)的经费力争达到销售收入的2%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R&D)的经费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5%。市上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加强与中省有关部门的合作,争取更多的资金投向渭南。吸引国家“863”“973”计划、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重大技术改造及我省“13115”科技创新工程等重大项目到我市落户和产业化。积极支持部属、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与我市开展合作研究开发产业化项目。
  (三)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重点支持促进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着力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重点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产业化前景好的重大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加强社会公益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技术研究和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向“三农”倾斜,支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重视公益性科研机构能力建设,稳定支持公益类科研机构发展。合理安排科研机构正常运转、政府科技计划和科研条件建设等资金。
  (四)加强财政科技投入管理,完善部门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改革和强化科技预算的执行、监督,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体系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二、实施税收激励政策
  
(五)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及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六)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可自主选择是否加速折旧,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按国家规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落实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即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到2010年前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企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凡在我市投资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十一)鼓励和促进技术转移。经省科技厅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经省科技厅认定登记的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取得的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收所得税。
  (十二)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依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市属转制科研机构,以及市属转制科研机构联合企业组建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权比例达到50%以上的,自实际转制注册之日起连续7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市属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后,继续保留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建立科研机构转制改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应用开发项目。
  (十三)鼓励和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累计投资总额,超过本公司总投资额50%的,经市科技局认定,可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中、省和本市的有关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每年度可按其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总额的3%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可以计入经营成本。鼓励具备条件的风险投资机构上市或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
  (十四)落实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政策。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免征房产税。经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十五)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十六)加强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本市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省和我市产业政策,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项目、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渭南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渭南分行对陕西渭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核心区、示范区)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倾斜支持政策。
  (十七)引导商业银行支持自主创新。地方政府要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科技产业化。商业银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融资服务。特别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积极发挥经营机制灵活的特点,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在支持自主创新方面要突出我市特色。要将支持高科技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与市、县(市、区)优先发展的产业和产品结合起来,利用信贷手段培育和支持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形成与其他企业和大集团分工协作、专业互补的关联产业群体。
  推进开展银银联合、政府协调、联合担保、财政风险有限补偿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联合贷款试点工作。推动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依法可以作为贷款质押。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十八)发展多元化的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市上建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奖励和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机构和个人设立风险投资企业。加大对自主创新项目的支持,促进多元化投资和规范化经营。进一步改善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环境,大力吸收海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
  (十九)建立和完善支持企业发展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群体和其他社会团体设立市场化的融资担保机构。吸收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担保市场,逐步建立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多层次结构的担保体系。
  (二十)充分利用和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推动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工作。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进程。
  四、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
  
(二十一)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制度。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内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积极申报进入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预算控制,优先安排自主创新项目。市、县(市、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本地自主创新产品。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标明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并会同审计与监察部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本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二十二)完善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须考虑自主创新因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完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二十三)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市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市科技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由政府出资进行首购,或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按一定程序自行采购。
  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五、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
  
(二十四)研究建立有利于产学研合作的组织协调机制。各类科技计划要向产学研合作项目倾斜。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研发机构、中试实验基地。推动企业以资金、设备为要素,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人才、智力和技术为要素,通过联营、参股等多种合作方式,整合优化现有资源,组建技术开发联合体或建立战略联盟,支持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的大中型企业建立研发中心。
  (二十五)加快建立以大学为依托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新模式,推行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农业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等产学研结合的机制,建立“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科技成果转化与传播的便捷通道,丰富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和服务模式。
  (二十六)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重大装备的引进,用户单位应吸收制造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参与,共同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并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实现国产化。
  在国家和省、市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优先支持在重点产业中由产学研合作组建的技术平台,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任务。
  (二十七)建立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咨询评估协调机制。在企业重大技术和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方案中,应制定消化吸收与再创新计划、目标和进度;引进方案须由市综合经济部门牵头,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委、国资委(工业局)、商务局、税务局、质检局、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将是否通过消化吸收形成科技创新能力,作为对项目立项、验收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十八)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多渠道筹集资金,用足用好国家有关的技改贴息资金和研发资金,优先支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鼓励出口企业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扩大我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积极作用。
  六、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二十九)推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引导和支持专利申请,鼓励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加大对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力度,对核心技术申请国外专利给予特别支持,掌握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建立鼓励发明创造的开放机制。市政府设立专利奖,奖励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设立市专利产业化孵化专项资金,推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引导和推进市场前景好的高端专利技术的孵化转化。进一步完善专利技术转移机制,搭建专利技术转移平台,促进本市专利技术就地转化。
  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并逐步向有条件的县(市、区)扩展。为重点行业和企业建立专题专利数据库,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加工和战略分析,提高专利信息利用水平。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
  (三十)加强技术标准建设。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研制,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鼓励企业结成技术标准联盟,推动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形成优势产业事实标准。积极开展技术标准企业试点,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三十一)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保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力度和效率。加强对本市自主创新成果的专利保护,切实保障发明人的知识产权收益。依法打击软件盗版,切实保护软件版权。各级政府必须使用正版软件,优先采购国产软件。
  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指导权利人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措施,重点加强对人才流动中技术秘密的保护,以行政、民事、刑事并用方式严厉打击侵犯企业技术秘密的行为。
  (三十二)加快发展自主品牌。大力扶持企业创建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加大对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出口名牌的保护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区域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产业集群和重点县(市、区)创立区域品牌,促进集体品牌或集体商标、原产地注册商标等地区品牌的发展。
  (三十三)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市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各主导产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络和预警机制。对出口可能遭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实时监测和发布预警,及时为企业投资经营、对外贸易、科技经济交流等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对涉及国家利益并具有重要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并购、技术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或调查,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和危害国家安全。建立健全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的从业资格制度和社会信用制度。
  规范科技评价体系。把获取知识产权作为业绩考核、科技项目立项、科技奖励以及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条件。
  七、培养和吸收创新型科技人才
  
(三十四)培养引进一批创新能力强的高水平学科带头人。落实“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引进计划”,重点在装备制造、能源化工、现代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等专业领域培养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领军人物。对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三五人才工程”和市“三三人才工程”的科技人员承担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资金优先给予重点支持。
  (三十五)支持企业培养和吸收创新型人才。在渭南市科学技术奖中研究设立“自主创新优秀人才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给予奖励。加强企业家队伍能力素质建设,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国企或者国家控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十六)积极引进我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急需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特别是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优秀创新人才。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单位性质、编制和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并提供生活居住、配偶工作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优惠待遇。对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凡来渭创业、投资的,颁发3-5年的多次往返签证。对携带高新技术项目落户我市的和已经授权的发明专利项目在我市实施的,经市科技局审核认定后,给予一定额度的项目资助。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着力培养高技能人才。积极实施“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等四大工程,重点支持承担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专业发展。在“十一五”期间,积极开展职业高中义务教育试点工作。
  稳步推进农村基层人才振兴计划。按照试点先行、分类指导的原则,稳步实施乡镇农技队伍、农村教师队伍、乡镇医疗卫生队伍、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等人才振兴工程。市、县(市、区)要建立农村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并制定吸收、稳定、鼓励人才扎根基层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大专院校毕业生和各类专业人员投身农村基层建功立业。
  (三十七)建立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对科研成果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自主创新型人才,可优先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深化人才以技术占有股份、期权参加分配制度;稳步推进国有及股份制企业管理人才的年薪制;设立高层次创新人才特殊津贴,增加创新人才的工资性收入;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建立起有利于优秀自主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任用机制;建立完善激励自主创新的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和完善科技信用制度,对承担中、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和从事相关管理的人员、机构进行信用监督,增强道德规范,促进学风建设。
  (三十八)大力发展科普事业,形成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浓厚社会氛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科普工作,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有所增加。“十一五”期间,市、县(市、区)财政列支的科普经费要达到人均0.2元。对于国家部委有配套经费资助的大型科普项目,市级财政适当予以资助。发挥科普联席会议制度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方针,大力实施四大行动:即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行动、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加强对全市科普事业发展的规划指导、政策协调。全面实施科学教育与培训基础工程、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工程、大众科技传媒能力建设工程、科普基础设施工程。不断提高科普能力,切实加强科普场馆建设。在“十一五”期间,争取中省立项,建设渭南市科技馆;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科技馆、科普类博物院、科普长廊、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科普场馆和设施;在农村开展“一站(科普活动站)、一栏(科普宣传栏)、一员(科普员)”建设活动。建立科普事业的良性运行机制。
   八、加强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
  
(三十九)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装备制造、能源化工、现代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等领域新建一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中型骨干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组织实施重大自主创新项目,吸收和凝聚高水平人才,推进开放共享,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支柱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四十)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建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加大财政资金对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扶持力度,鼓励和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平台建设,建立以开放共享为核心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绩效考评体系。
  围绕增强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能力,积极扶持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专业化程度高、组织服务能力强的骨干科技中介机构。
  (四十一)加强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继续推进以自主创新为主线的高新区“二次创业”,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四十二)加快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适度增加对改革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财政投入,达到与其承担的公益科研服务相适应的水平。
  (四十三)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文件要求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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